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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5 - 30
点击次数: 22
最高法权威裁判规则:会议纪要不得作为征收依据,越权强拆房屋违法|经典胜诉案例(附判决书全文)【律师简介】办案律师团队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典胜诉案例·最高法再审改判标杆】案件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案件核心意义:最高法明确!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征地批复,越权征收强拆一律违法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很多地方行政机关常以“内部会议纪要”“工作安排”为由,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违规实施拆迁,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百姓房屋。此类违规操作,往往让普通百姓维权无门,一二审诉讼屡屡受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本次由王卫洲律师团队代理的经典再审案件,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成为全国征地拆迁领域遏制越权征收、规范行政强拆行为的权威判例。一、案件基本背景当事人陈先生在福清市拥有合法祖遗房屋,房屋产权清晰、手续完备。2016年,当地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仅通过内部专题会议纪要,私自将包含当事人房屋在内的6栋民房纳入征迁范围,约定参照其他路段补偿标准执行,全程未上报审批、未履行法定征地流程。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征地批复下发,明确批准的征地范围并不包含案涉6栋民房,也就是说,案涉房屋从未被纳入合法征收范围,依法不应被征收、拆除。但当地政府及街道办无视法定审批流程,在未与当事人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合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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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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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告官”两连胜,从强拆违法到重新赔偿,看拆迁户如何告赢区政府!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本案系因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被拆除引发的赔偿。原告王xx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房屋征收所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告xx区政府主张其是根据《绿地、回迁楼项目及金世界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但其未提供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和评估结果合法的证据,故其作出的赔偿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原告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在当地有合法房屋、南店及院落一处,房屋及院落面积共计62.56平方米。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当事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杨鑫亮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行政赔偿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区政府迟迟不给原告公平合理的赔偿,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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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05
点击次数: 190
原告王x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民(因行政区域变更,现为社区),2002年4月王x以5人为家庭人口在村里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面积为200.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8月,王x按照当地规定,对“2002年房屋”补办了手续,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面积为866.6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王x及其家人在该房屋居住生活。2014年12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县2014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22日,xx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面积量算,载明总层数4层,总建筑面积954.68平方米。在征收期间因补偿安置事宜迟迟未解决,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帮助原告提起履职之诉,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xx县政府进行履职。2025年6月20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书》,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所辖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被告xx县政府作为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定职权,同时,其作为本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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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24
点击次数: 135
河南:开发商告拆迁户退100万“保证金”,反被法院判赔房又赔钱!裁判要点xx公司与章xx、章x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可以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是分开进行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实测面积260 m²,仅对其中66.77 m²按照1:1.1置换新房,对另外192.23 m²未明确如何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奖励协议中,又对被告征收补偿面积中的66.77 m²按照1:0.4的比例奖励,剩余的192.23 m²补偿奖励620000元,说明620000元是补偿奖励费用,并非征收补偿费用。因此,xx公司诉称的62万元系192.23 m²的现金补偿并无充足证据予以印证。结合上述事实,xx公司诉请向章x转账的1000000元系房屋拆迁交房保证金要求退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正阳县xx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章xx、章x被告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告章xx在河南省正阳县有合法住宅一处,土地使用权面积102.40㎡,2017年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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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2 - 17
点击次数: 113
原告李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22年8月6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等人房屋。在万典律师冯凯、李晓静的帮助下,强拆一案经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坐落于龙港市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市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之后,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万典律师认为生效判决的确认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实施强拆行为违法,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没有合法依据。而且该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其中未对实际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进行认定。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6日拆除原告李xx案涉房屋,且该拆除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并非拆除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但其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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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10 - 29
点击次数: 179
原告褚xx、胡xx、刘xx等8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褚xx、胡xx等8人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20年6月20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20]1号,原告等人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政府征收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违法,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予解释,原告认为该行政征收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而不同意其实施征收,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6、7月,被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8人全部房屋及附属物,导致原告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紧接着万典律师帮助原告等8人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2024年6月16日签收,经过60日法定期限,被告并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赔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于是帮助原告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区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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