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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1 - 05
点击次数: 33
原告田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田xx系河南省巩义市某村村民,其父亲曾经经营前门饭店,后来又申请占用前门饭店后面的一块土地,并盖上了四层楼。2020年6月19日当地镇政府对田xx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017号),该通知书显示:经查田xx所建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田xx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田xx认为自家房屋建造多年一直都在居住,无证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镇政府单单以房屋无证为由就要限期拆除房屋,实在是违法,于是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确认违法。诉讼期间房屋被强拆但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诉讼过程中,2021年4月7日,被告镇政府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遂依法向巩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河南省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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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1 - 04
点击次数: 38
原告田xx代理律师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田xx系河南省巩义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居住。2020年6月19日当地镇政府对田xx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017号),该通知书显示:经查田xx所建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田xx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田xx认为自家房屋建造多年一直都在居住,无证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镇政府单单以房屋无证为由就要限期拆除房屋,实在是违法,于是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观点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协助田xx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以下意见:一、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之前从未到原告处调查,未能查明原告建筑物、构筑物的真实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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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21
点击次数: 37
原告 朱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原告朱女士系河南省漯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征收,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朱女士认为区政府征收程序不合法,加之未被告知补偿标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3日,区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到朱女士家中,在众多室内物品没能及时搬出的情况下强行将朱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对朱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苗沙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朱女士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强拆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漯河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朱xx位于漯河市xx区xx乡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确认强拆违法后,当地区政府仍未给予朱女士任何补偿安置,随后万典律师继续向法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被拆除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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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7
点击次数: 27
原告刘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基本案情原告刘xx系山西省阳泉市xx耐火材料厂职工,单位分给原告房屋,并且在原告单位停产亏损多年之后,原单位为了降低自身损失,与原告签订《协议》,不再承担维修房屋义务以及对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等责任转嫁给原告,与此同时将有关拆迁政策待遇让渡与原告。2020年11月16日被告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x区xx号院房屋改造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2021年2月9日,原告刘x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房屋拆迁改造单位(甲方)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见证方(丙方)阳泉市x区集体资产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改造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1、甲方为乙方购买房屋安置乙方居住。2、乙方将现居住房屋让渡给甲方。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相关产权手续。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现住房相关手续。5、鉴于新的房屋需要装修,甲方为乙方提供过渡房居住,并配合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过渡期为1年。6、按照有关方案,甲方放弃有关政策优惠,所优惠的费用作为补偿,让渡给乙方,补偿费为30万元(叁拾万元整)。7、乙方原居住房屋面积71.61平米。8、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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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2 - 15
点击次数: 9
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李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金x基本案情被上诉人李x系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用于居住生活。2017年11月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李x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3月29日,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金x签订农房拆迁劳务合同,将拆除工作委托给第三人。2020年6月12日,李x的房屋被第三人雇佣的工人拆除,拆除前xx街道办事处未与李x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上诉人李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拆迁律师调查发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未书面委托xx街道办事处从事征收实施工作,但xx街道办事处实际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了征收工作。一审判决:确认违法2021年1月5日李x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征收部门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但xx街道办事处在无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实际开展了征收相关工作,其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xx街道办事处将房屋拆除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2
2021 - 12 - 13
点击次数: 9
原告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荆州市xx县人民政府1基本案情原告宋xx系湖北省荆州市xx县居民,其房屋所在土地是2000年末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总共四层,占地面积189平方米,房屋总面积600平方米,其中三间门店用于出租,其余用于居住。2020年10月当地政府因实施“道路周边区域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需要,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6月24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2021】xx号《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社区xx路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同年6月30日,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张贴在原告门口。因宋xx认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违法,且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团队研讨分析后认为,此次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协助宋xx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院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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