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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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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修路紧邻房屋影响安全,委托律师两个月成功化解拆迁遗留难题!导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当事人张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当事人张先生系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于2013年作出《扬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扬拆办集拆字[2013]第xx号),张先生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予以欢迎,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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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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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x、史xx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邯郸市xx区人民政府基本案情 原告崔xx、史xx二人,系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20年7月8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原药厂生活区域,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该决定于当天在药厂生活区10号楼东墙张贴。因原告认为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合理,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1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xx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同日,在药厂生活区张贴《关于xx药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原告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联系拆迁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吕磊、段志超二位律师代理。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住房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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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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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拆除了再审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时并未告知起诉期限。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再审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8日知道其房屋被拆除时起有2年的起诉期限,即2019年12月28日前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马xx等三人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马xx三人系青海省海东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居住的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于1995年,房屋总面积4000余平方米。当地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马先生三人拆除其修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2017年12月当地行政部门对马先生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他们的房屋全部成为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马先生等人立即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被申请人拆除了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房屋,2018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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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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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原告鲁xx二人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省xx县自然资源局案件详情原告鲁xx二人系云南省xx县居民,2004年8月19日,鲁先生通过国有出让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159、160、161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29日,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鲁先生一家人在三块土地上修建住宅,但由于经济困难,当时鲁先生只在159、160号地块上修建了一层房屋。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口头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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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9
点击次数: 13
案件要点农村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年久破漏危险不能居住,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村民自己出资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符合我国农村风俗习惯,且在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上诉人这种行为,其翻建部分房屋具有正当性。另外,与当事人同时期修建的房屋只要是同意拆迁的或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均认定为合法建筑。只因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征收方才利用公权力作出处罚决定书,以使当事人妥协,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原告胡某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胡某等人系浙江省宁波市某区居民,被告宁波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胡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我单位将依法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为了维护防止房屋被强拆,胡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于2019年11月11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政府经审理后认为宁波市xx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甬政复决字[2019]2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波市xx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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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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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黄某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旭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详情黄某等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区居民,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xx强执〔2020〕1x号),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后,依法对黄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28364.87元,《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21年3月4日留置送达申请人。黄某等人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段旭二位律师维权,并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了催告书,但根据该催告书的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时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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