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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作出就可以注销农民的土地使用证吗?法院判决违法

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51

    征地批复作出就可以注销农民的土地使用证吗?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要:1996年,杨乙(杨甲之兄)从真武庙村委会取得居民建房占地批审表,1997年3月,玉田县人民政府为杨乙颁发集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杨乙之父杨福忠生前将该宅基地分给杨甲。2003年包括本案诉争土地证所涉土地在内的地块由玉田政府拍卖给万丰公司。2008年,该地块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2010年5月,万丰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健死亡后,万丰公司将该地块抵债给孙某。2010年11月24日,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孙某办理了国语土地所有权证书。2011年7月,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并送达给杨甲,通知杨甲对玉田集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注销,限原告2日内交回其所持有的玉田集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逾期不交回,将公告废止。因杨甲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土地使用证,玉田县人民政府遂于2011年7月18日将杨甲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杨甲不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人民政府与2011年11月8日作出唐政复决(2011)64号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杨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玉田集建(1996)字第10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即审批和实施,国务院获省政府审批通过,并不必然产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法律效力,只有征收土地实施工作完毕集体土地才会转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的主要环节为1、两公告一登记;2、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或由市县政府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4、注销集体土地土地权属证书。未经征地补偿的,相当于没有完成征收工作,集体土地也不必然转为国有,直接注销土地证书显然违法,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国土资源部发函【2004】437号文件(十四)规定:“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专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第三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注销登记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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