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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不到位,行政决定被撤销

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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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朝行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朱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朝阳市龙城区xx街道xxxx号。

委托代理人孙德睿,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政机关)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树轩,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群,朝阳市龙城区房屋征收局回迁股股长。被告(复议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 阳大街三段7号。

法定代表人于言良,市长。

委托代理人巩俊林,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一 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媛,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一科 科员。

原告朱xx请求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朴偿决定及复议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生5月 13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及委托代理人孙德睿,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树轩、王艳群,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言良的委托代理人巩俊林、郑媛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6曰,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朝龙(集) 房补【2015】6号补偿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20曰, 龙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规定征收搬迁期限为2014年10月20曰至2014年11月30曰。在签约期限内,你户未对房屋补偿方式作出选择,经多次协商,也未与龙城区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按市场价格xx/平方米X有照房屋面积X (1+10%),价值xx元。2、搬迁补偿费xx元。3、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按照《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每月xx元,共计xx元3、依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即朝政办发【2013】158号文件规定,核定装饰、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含主房超建项)为xxx元。上述四项补偿数额共计 xxx元。(二)产权调换方式。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公布的《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房屋所有权人应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回迁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及超期补偿办法以该项目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此决定向被征收人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5月6日,朝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朝政行复字【2015】 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货币补偿价格合理,产权置换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朝龙[集]房补字【2015】 6号)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一款(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朝龙[集]房补字【2015】6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卷宗一册,内 容包括:1、龙城区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公告及公示照片;2、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因证、记笔录;3、国土资源部 新建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国土资函【2014】276号〕;4、龙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示照片;5、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表决签字表;6、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土地补偿费结算票据;7、xx村五组集体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公示表及公示照片;8、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9、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公示照片、选票及评估机构资质证书;10、朱xx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被拆迁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记录表、集体土地房屋附属物调查登记表及核价表;11、搬迁谈话笔录;12、补偿决定书及送达证,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时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达拆迁行为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第五期】),用以证明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具有其职权依据及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朱xx诉讼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原告未经登记建筑物未依法补偿,对原告的房屋结构认定错误;补偿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征收补偿程序违法;没有对原告的全部土地价值进行补偿;被告确定的评估机构属于违规操作,且评估过程违法;被告龙城区政府没有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有权拒绝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土地补偿标准适用错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法.责令交出土地应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被告龙城区政府无权作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朝龙(集)房补字【2015】 6号补偿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远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2、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及对土地具有使用权;3、照片三张,用以证明房屋拆除前后的情况。

被告(行政机关)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的主要理由为, 龙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朝龙(集)房补字【2015】6号补偿决定依据充足,对原告的房屋性质结构认定清楚并依法补偿且价格符合法律及市场规律,征收程序合法;委托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合法有效,补偿决定不存在对原告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告,土地补偿标准适用正确;对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按中纪委监察部通知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因此,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复议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的主要理由为,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对维持。 

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卷宗一册,内 容包括立案登记表、复议申请书、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证、行政复议答辩状、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处理单、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正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 一 11能够记明其集体土地征收的事实及征收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朝市人民玫苻提供的立案登记表、复议申请书、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证、行政复议答辩状、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处理单能够证明其受理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276号〉,同意朝阳市龙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用地26.4069公顷(其中耕地24.29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1843公顷、未利用地9.015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2.606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电朝阳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建设用地。2014年8月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公示了征收土地公告,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9月26日,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公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朱xx的房屋在此次征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4年9月29日,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与朝开发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将征用土地费用予以支付。2014年10月17曰,被告龙城区政府将xx村x组集体土地房屋基本情况调查予以公示,2014年10月20日,龙城区政府公示了《热电联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4年10月17日,朝阳市龙城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张贴了《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至 10月21曰,根据投票选择情况确定了评估机构。2014年10月 27曰,朝阳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朱xx的建筑面积108 m房屋作出朝鼎信(xx村)字【2014】第049号估价报告,2014 年1014曰,朝阳市龙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对该房屋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30日经两次与原告协商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 年2月6日作出朝龙(集)房补字[2015]6号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5月6日,朝阳市政府作出朝政行复字[ 2015]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了朝龙(集)房补字[2015] 6号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朝阳市国有二二旁重征收与补偿试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第 5期议定,双塔、龙城两区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主体,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巧职权。但本案中,龙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中,对房屋附着物的临建房屋面积计算有误,致使补偿金额计算错误,属征收补偿不到位,应予撒销。复议决定对此问题未予认真核查即予以维持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曰作出的朝龙(集)房补字【2015】16号补偿决定;

二、撤销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6曰作出的朝政行复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 长:  宁小泉

 审 判 员:  李傲霜

    审 判 员:  金 辉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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