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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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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陈润儿2019年4月23日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任务,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移民工作正常开展。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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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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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含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第六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摸底调查情况,参照住房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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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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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职权分工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中原规划分局、区发改统计局、郑州市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常西湖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章  前置条件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统计本辖区计划实施的征收项目,报区征收办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区征收办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征收办审核汇总。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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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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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3年4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划拨方式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四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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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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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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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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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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