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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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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化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地有序流转,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林业发展管理水平,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现代林业强区,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权更加明晰,农户承包权更加稳定,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林地经营权更加灵活,林业金融支撑更加有效,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实现集体林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继续完善集体林地承包权发证工作。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继续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对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还没有发放到位的地方,群众要求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群众不愿意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可以采取“确权不确地、分山不分地”的方式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对目前林权证已打印但未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上述原则分类处理、完善程序。对林权证已发放到位的地方,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按照程序做好纠错工作。对新造林地,要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林权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加大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并做好林权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不动产权登记系统的衔接工作。建立林权证变更、撤销、换证机制。对当事人在申请林权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更改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林权证,或因林权登记工作失误导致证地不符而出现错证,且持证人又不同意更正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五)切实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的合法经营活动。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毁坏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户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农户承包的林地。确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探索采取置换或者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林落界核实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尽快根据落界核定成果与林木所有者签订停伐管护协议,兑现停伐管护等相关补助;探索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林地的处置权。推进林权证管理系统与林木采伐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提高林权流转的保障水平。

三、放活集体林地经营管理

(六)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林、商品林比例,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面积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布局不合理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修正林地保护等级和公益林保护等级,加快推进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纳入林地年度变更数据库管理。推广混交林、复合经营、立体经营及大径材、无节材、复层林培育技术,提高森林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优化管理方式,加强森林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开展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全面准确摸清森林资源家底,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完善全区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到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科学经营公益林。改进公益林的管理办法,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区域范围内的公益林依法不得流转外,其他公益林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探索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根据公益林地的类型,合理调整公益林地的补助标准,使之与公益林地的类型相适应。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开发性利用,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除水源林以外的二级公益林林地资源进行适度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旅游等非木质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八)放活商品林经营权。推进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自主权。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地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鼓励经营者按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支持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逐步推进以林权证作为办理林木采伐的权属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

四、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九)完善林权流转政策。适应集体林权流转新形势,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为林权流转提供政策保障。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通过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户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途径流转林权,推动家庭经营、股份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共同发展,适度发展林业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十)培育扶持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制定家庭林场的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通过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和自治区林业项目等方式,促进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致富能人和科技人员领办组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林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加大对职业经理人、职业农民的技术培训力度,推动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十一)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施“产业富民”林下经济提升进村行动和“三区三园”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市县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森林体验等绿色新兴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健全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加快林产品精深加工和林业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加强林产品品牌溯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扩大林业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交流合作领域。到2020年,建立生态型、产业型和综合型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林业示范园100个、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100个。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与服务

(十二)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完善和推广使用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完善合同档案管理。流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跟踪服务制度,加强合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林权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警示制度。结合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市、县林权流转交易机构与自治区级林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对接互联,搭建互联互通的全区林权流转市场服务平台,逐步将服务功能向乡镇、村延伸。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和基层林权服务全程代理制,形成县、乡、村三级林权管理服务网络。国有或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原则上都应到林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十三)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资产处置”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利用农村信贷担保资金、安排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补助、建立风险损失补助等途径,加强风险防范,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良性循环。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质押贷款制度,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下经济预期收益权的质押担保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投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加大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力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充分发挥大型国有林业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快推进自治区级林权收储机构筹建工作。支持各地通过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建立林权收储机构。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推动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协会,加强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提升森林资产评估质量。

(十四)提高林业保险保障能力。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利用生态护林员和森林消防队员等渠道扩大森林保险承保队伍,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案件专家理赔队伍。创新差别化森林保险产品,发展特色林业保险,拓展森林保险品种,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付优待政策;适时调整森林保险费率,完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和承保理赔实施规程,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规模。建立保险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十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集体林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特色新兴产业。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对林业生产机械的补贴力度,在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公益性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业。

(十六)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大纠纷调解仲裁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力度。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途径完善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使矛盾化解步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七)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林业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发挥基层林业站、林业专业服务队伍和市场化服务组织的作用,逐步将适合市场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林权勘界、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产业发展监测等生产性服务,推进林业生产服务专业化。完善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区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改革探索,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

(十九)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试点工作,总结推广改革试点经验,营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集体林权改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2018年1月16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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