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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被拆迁人容易忽视的四个权利,关键时候能发挥大作用

日期: 2022-04-24
点击次数: 17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尤其遇到违法征收,可能会害怕征收方的威慑,导致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补偿不到位不合理也只能忍气吞声接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其实在土地征收和拆迁中,被征收人也是有相应权利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利大家都知道,但是还有一些权利容易被忽视,比如听证权、评估机构选择权等,关键时候如果能对这些权利合理利用,维权道路上能少很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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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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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掉也是最难得到保障的,不履行公告义务或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问题。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以及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登记期限等信息公告给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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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征收方公布的信息不全,关键信息我们不知道,比如相关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等等,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从而获得更加全面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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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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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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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听证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

征地拆迁听证包括的内容如下: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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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机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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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非常关键的权利,很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可能把选择权都交给拆迁方,毕竟自己不太懂这方面,就让对方决定谁来评估;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也有选择权。

其实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征收单位给予一个适当的时间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

注意,明文规定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共同协商选定的,这里我们广大被拆迁户是有参与权的,而现实生活中往往都是政府单方面选择评估机构,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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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在拆迁评估这一步一定要积极参与进来,不能把主动权都交到拆迁方手里。

除此以外,被拆迁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所选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如果让一个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房屋,那么试想一下,这样的评估报告怎么会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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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复核、鉴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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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后会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会通过征收方向被征收人送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如果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法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如果经解释后,被拆迁户还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照《办法》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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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践中,却很少有被征收人对有异议的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是直接启动法律程序。

所以万典律师建议大家,在评估报告不合理时,可以先积极地行使自己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一定要先通过这一方法来争取补偿。

如果申请复核或是申请鉴定后,其结果是大家满意的,那么我们便可以省去通过诉讼来争取合理补偿的这一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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