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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引导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关于温州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在苍南县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之日起12个月内在苍南县范围内自行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第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市场化安置申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化安置。第四条 本办法的市场化安置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被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