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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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收购规定》)施行后实施签约的项目,原旧房属住宅且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安置对象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1.按模拟方式确定安置对象在改造地块内模拟安置期房(以下简称模拟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含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2.收购金额根据期房安置房收购方案公布之日模拟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二)安置对象选择部分期房安置房收购、部分保留在集中安置区块产权调换的,按如下方式处理:1.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中确定其保留的集中安置区块产权调换安置房(以下简称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再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通过等值方式换算确定与集中安置房相对应的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并按规定计算该部分面积应缴购房款。保留的集中安置房套型应当经实施单位同意,且不再享受套型差等超面积结算优惠政策。集中安置房与改造范围位于不同行政村或不同街镇范围的,仍可按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部分面积购房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2.安置对象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扣除模拟安置房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本条第(一)项予以收购,但不再给予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