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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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一)背景。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在2018年底前制定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参保具体实施办法,并由区政府分别向省自然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报备,未报备将影响土地“农转用”的报批。(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5.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分四大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明确了“人地对应”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实施“人地对应”工作的意义。在《舟山市定海区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09〕49号)的基础上,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强参保指标的核定和加强参保对象的审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工作要求。(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参保范围:自最近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