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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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本条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修订为:一是增加了改变土地“用途”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同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衔接。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因为土地用途是土地权利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利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用途是依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改变用途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变更土地用途应进行合法的审批,通过变更登记可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土地用途决定土地价值,通过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有助于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二是将“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修订为“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将“必须”改为“应当”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该权利的行使一般应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宜完全靠行政手段来解决。 二、本条所讲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的用途发生变化(即初始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在初始登记发生变化后,应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转移不经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