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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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科室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凡需立案查处的,移送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处理。二、立案: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国土资厅发〔2001〕29号)规定应当立案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须经有关科室会签),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三、案件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集体初审后,报局集体会审会议审核。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通知有关科室或乡镇国土所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