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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但是在目前农村的很多地方,乱建房的现象非常突出,久占为王,以为只要建了房屋,宅基地也就是自家的了。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哪些情况下,即使建了房屋,也不受法律认可,拿不到宅基地确权证书?1.荒地建房在每一个农村地区,几乎都有许多闲置的荒地,既不是可耕地,也不是宅基地。一些农民觉得他们无论如何都是空闲的,所以最好利用它。他们未经批准直接占用荒地建房,宅基地无法确认。2.未审批建房根据农村住宅用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用来建造房屋,如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农民将秘密家园的目的,如牛羊猪建在一些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禽舍,等等,这种情况不能,甚至面临家园收回。3.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应遵循一房一屋的原则。如果有超过一所房屋的情况,那么只能确认一个宅基地的权利,其他多余的宅基地不能得到确认证书,可以由村集体收回。4.耕地建房国家一直有保护耕地的政策。农民不能任意改变耕地的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建房。农民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耕地的,很难取得确认书。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强拆:1、含义: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2、主体:《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对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司法强拆:一、含义: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二、对象: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三、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拆的进行有以下前提要求:(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先补偿”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时,要求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且实际交付房屋。(二)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法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已具备?1、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遵循法定程序。(4)满足“确需征收房屋”的要求。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众所周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证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基础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充分获取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法律规定“先补偿,后补偿”为了减少被征收人未拿到合理补偿房屋就被拆除情况的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那么,就意味着其,又失去了一个有利的谈判筹码。因此,坚持先补偿,再搬迁意味着被征收人更有发言权,拥有谈判的主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1、“先补偿”的含义:“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这是不合法的,征收方并未做到“先补偿”的要求。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只有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时,才能认定其做到了“先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明白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当是先搬迁,后补偿。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其房屋就不会被合法拆除呢?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需要先给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的。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一直不同意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永远不被拆除。针对被征收人可能会利用此原则,来拖延正常房屋征收进程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支付补偿款)的,债务人(拆迁方)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根据补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确定了补偿数额的);(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通过“提存”这一方式就解决了被征收人不愿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的情况,也即被征收人不能以此为借口组织合法的房屋拆除行为。因此,一旦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意味着如果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需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也即使用“提存”的方式。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或得以确定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则可以在决定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所以,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希望通过不领取征收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如果走到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一步,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可能会大大受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所打算给出的补偿费就是提存的数额,再想增加补偿数额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从土地征收情况分析: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同时由于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一)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二)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到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例如当事人将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种植果园的,在征收时应该将荒山和果园之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间的差异给于果园权利人。总的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实施征地行为,果园补偿的具体标准体现在其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和相应的果园权利证书到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解本地果园补偿的具体标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从果树层面分析:(一)果树依据其生长期一般可分为培养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时期,在不同的生长期不同的果树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2016年苹果的补偿标准为例,在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在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在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在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一季果实的补偿,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计算。果树本身的补偿参照正常交易的价格,即正常情况下同样大小的果树在市场上的价格乘以株数计算。(二)针对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来计算。总的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会实施征地行为,果园补偿的具体标准体现在其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和相应的果园权利证书到被征收果园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解本地果园补偿的具体标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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