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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处理宅基地自建房的案例

日期: 2018-12-10
点击次数: 40

离婚需要处理宅基地自建房的案例


有人说离婚是感情破裂,没有感情才没有婚姻,有婚姻的必然是感情基础还在的。这也是目前国人的普遍观点。

但是,离婚其实是一种“富贵病”,富而忘家,贵而忘本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近几年离婚变得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的办理也变得越来越难。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复杂财产的时候,例如:宅基地和地上自建房屋。

众所周知,宅基地针对是农村居民特有一项土地政策,土地属于整个村集体,每户村民都有资格得到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也正是基于宅基地的这一性质,所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随意买卖。问题就出来了,那些财产只有自建房的一家人,并且主要依靠房租生活的人,在离婚时怎么处理财产这一部分呢?

下面举几个比较常见的离婚需要处理宅基地自建房的例子。

案例一

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结婚,婚后村集体为夫妻二人划定了宅基地,两人随后靠自己打工建了两层小楼。但是好景不长,两人长期分隔两地打工,久而久之便出现了矛盾,最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人均是本村居民,基本不可能在本村取得另外一块宅基地,因此,可争取两种办法解决。

1、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权。

2、分割房屋所有权。

但是通常情况下,对于离婚造成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涉及问题较多,很难操作。但是地上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上面这个案例,情况比较简单容易理解,下面举一个复杂点的例子。

案例二

同村的葛大力和王小美结婚,由于一直未分家,葛大力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两人婚后在拆掉了葛大力家的旧房,盖了新房。还是那个老问题,两人分隔两地打工,时间一久就出了问题,最终离婚。但是,由于建房时的宅基地仍登记在葛大力的父亲名下。要分割房屋就要首先证明房子是属于夫妻二人的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对地上修建房屋进行处理,而是要先进行分家析产,对自建宅基地进行确权,之后才能针对房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法都有哪些?

1在不分户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划分,均分宅基地的使用权。

葛大力和王小美离婚后没有办理分户,户口仍在同一户,但是宅基地实际上并未修建房屋,此时,可在明确宅基地四至的情况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使用范围进行划分。

2不分割宅基地及住房,一方向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

葛大力和王小美准备离婚,王小美离婚后打算去外地寻找新生活,并将自己户口迁出本村,此时,王小美已不再是本村居民,且不会再本村继续居住。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葛大力给予王小美一定的补偿。

3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在确认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一方取得房屋给予另一方补偿。

葛大力和王小美婚后取得了村集体分给的宅基地,并修建了房屋,此时房屋实际上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由于两人已不能继续一起生活,此时可由一方取得全部房产,并补偿另一方。

4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双方仍愿意在其原有的房屋分房居住的,直接明确各房屋归属。

大力和王小美婚后取得了村集体分给的宅基地,并盖了五层的楼房。若两人离婚,且均表示不会搬出,那么在有充足房屋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进行分割,两人各占有自己的份额。

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的处理是离婚案件中会遇到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大量存在与城市中的“城中村”由于其高价值和高增值空间加之权属的特殊性会引发非常多的纠纷。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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