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征收人问,我们村最近修路,需要征地,当地政府补偿规定是外嫁女没有权利享受补偿,户口在本地也没有补偿权益,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有类似的事件,外嫁女在外家没有落户,也不能有补偿权益?外嫁女的尴尬是谁给的?难道家中房产分配也没有外嫁女的份?
在一些农村有这样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是不享有该农村的任何权利的,甚至连家中房产的分配也没有份。那么这样的说法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外嫁女的案件。
今年60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和妻子秦某膝下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蔡卫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轮胎企业上班,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
2010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
建房时,由于蔡卫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因而,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3人,即蔡老汉夫妇和女儿蔡佩某。
破旧的平房换成了楼房,日子越过越好,老两口本可以安心地颐养天年。谁料天有不测风云,蔡老汉的老伴秦某患上了癌症,2015年3月去世了。母亲生病期间,兄妹二人因照顾母亲、支付医药费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嫌隙越积越深。
老伴去世后,蔡老汉将两个子女叫回家中,明确地告诉蔡佩某,以前和老伴商量过,按照农村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蔡佩某不分得任何财产,家中的这幢楼房只有儿子可以继承。蔡佩某不服,遂将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了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楼房享有的份额比例,不要求实物分割或折价归并。
庭审中,蔡卫某辩称,当年家中建楼房时自己投入了1万余元,而妹妹蔡佩某未对家庭作出贡献,仅在母亲病重时尽了部分义务,不应为合法继承人。而蔡老汉则坚持认为应该按照农村的习俗由儿子继承房屋。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原、被告均系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蔡卫某在建楼房时是否有投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有投资,也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物权。建房前蔡佩某已参加工作且与父母共同生活,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权益,认定蔡老汉与秦某各占35%、蔡佩某占30%为宜。秦某占有房产35%的权属为遗产,由蔡老汉、蔡卫某、蔡佩某各继承三分之一,即原告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5/12,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15,蔡卫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60。
蔡卫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房申请人享有房屋物权权益
南通中院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涉案房屋系农村自建房,且建成后从未办理过初始产权登记,因此判断房屋的权属应根据建房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依据蔡老汉家建房选址申请表,讼争楼房的建房申请人为蔡老汉夫妇及蔡佩某,且蔡佩某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与父母亲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其作为建房申请人系讼争楼房的共有权人,依法可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权益。
而儿子蔡卫某户口当时已在异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蔡卫某不能成为建房申请人。本案中,考虑到建房资金和劳务主要来源于蔡老汉夫妇,故法院在房屋份额权益分配上充分考虑了这点,对蔡老汉夫妇适当进行多分,最终确定蔡老汉夫妇各享有35%的份额,蔡佩某享有30%的份额。
延伸阅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谓按照农村风俗,外嫁女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应该视为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外嫁女能否分配到征地补偿款,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来讲:
一、农村女嫁农村男
外嫁女嫁农村男,如果农村女户口没有迁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给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费的,应认定该类型外嫁女仍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征地拆迁时,应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二、农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城市男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男方,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男方,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将外嫁女纳入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享受与其他被征地农民同等的补偿、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