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将原本隶属于自然资源部的一项对土地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检查中的监督检查职能分化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设立机构进行行使,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土地,更好地监督土地的审批和利用。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土地督察制度暂时只在国务院实行,各地并不单独建立各地的土地督察机构,仍由原当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当地老百姓对征收拆迁行为不满的,想要提起检举、批评,或者要求对征地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主体仍是当地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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