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二、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和第33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四、《妇女保护法》中明确提到: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妇女和农村男子拥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农村的外嫁女子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是,农村的外嫁女子没有进行分户,你的户口必定是在婆家或者娘家的户口上,只有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自己才会有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