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的维权期限是自知道违法强拆之日起6个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如果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维权期限是2年。但在2018年2月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的维权期限缩短为1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后未告知诉讼的维权期限将变成1年。
法条: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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