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讼期限有所缩短:
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到了一年,同时如果遇到强拆,被拆迁人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时间缩短了,但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征收人要积极行政相关权利,要及时的在有效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二、诉讼代表人数发生变化: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的范围大,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的话,能更好的反映出被拆迁人的诉求,不混乱,能够有条有理的说明白事情,提高诉讼效率。
三、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资格:
征地拆迁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非常的多,在没有出炉新行政诉讼之前,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时往往弄错被诉对象。而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能够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的资格,避免了被告不适格情况的发生。
四、强拆案中举证难有所改善:
违法强拆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常见,很多被拆迁人在房屋遭遇到强拆时往往很难拿到有效的证据,多数情况下就会被拆迁人员阻止而无法取得证据。即便是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赔偿也很难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
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中,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拆迁人,可在知道要拆迁时,就要将房屋前前后后整体拍一遍,保留强拆之前的证据,遇到强拆之后能拍就要及时的拍照留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