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报告定义: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即,征地拆迁之中,评估报告是评估被拆迁人房屋的价格,评估必须具备公平、公正、合理、客观、独立、科学性几大要素。
二、评估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 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 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在征地拆迁之中,评估机构住宅多用于市场法计算、门面多用于收益法等。即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同等地块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之估价程序中指出: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估价基本项;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主要应包括下列:
(1) 明确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应由委托方提出;
(2) 明确估价对象。 明确估价对象应包括明确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总和权益状况;
(3) 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 采用公历表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