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补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被征收人口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即,你名下合法房屋被政府合法征收时,要给予适当的钱财作为补偿。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它代表着在不存在侵权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征地拆迁中的征收方)是要适当的给予受害人(即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的。
而“赔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国家赔偿”,与补偿正好相反,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中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赔偿强调的是应赔尽赔。
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
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者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即使是补偿标准相对受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的面积也往往会显著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基于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的补偿。“拆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的补偿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要与这类补偿进行博弈、斗争。
而国家赔偿则不一样了。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财产的侵犯财产权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行政机关的暴力强拆行为。强拆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则被征收人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即遭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