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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2019 - 01 - 18
点击次数: 18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第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严...
326
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219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
327
2019 - 01 - 02
点击次数: 40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
328
2018 - 12 - 19
点击次数: 12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 鼓励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工作,发挥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
329
2018 - 12 - 12
点击次数: 25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
330
2018 - 12 - 11
点击次数: 1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动态及退出管理、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使用管理工作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下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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