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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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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0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3月3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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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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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冶金排渣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计划;  (二)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复垦标准、组织验收复垦的土地;  (三)确认复垦后的土地权属、用途;  (四)监督检查土地复垦工作。  第四条 因下列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均属复垦范围:  (一)采矿、挖沙、取土直接破坏土地的;  (二)地下采矿引起地面塌陷的;  (三)工矿企业倾倒废弃物压占土地的;  (四)工厂生产排放废弃物污染土地的;  (五)建筑工程致使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土地应当复垦的。  报废的铁路、公路、矿场、水利工程等废弃的土地也属复垦范围。  第五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出资,由被破坏土地的一方进行复垦,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第六条 复垦后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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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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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梁保华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土...
388
2018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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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89
2018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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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应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
390
2017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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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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