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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23
点击次数: 212
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 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改革时没收、...
410
2018 - 01 - 17
点击次数: 32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411
2018 - 01 - 09
点击次数: 422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
412
2017 - 12 - 05
点击次数: 36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进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年初,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7〕1号),要求各地依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确保在2007年底前完成。通知下发后,各地迅速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目前,多数城镇已经完成初步成果,有些已经通过省厅验收,有些已经向社会公布,但是仍有个别市县进展缓慢。为了完成既定目标,请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国土资源局尽快完成更新,及时申请验收,按时向社会公布,并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进展缓慢的县(市)进行督导。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最新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土地利用处,并请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在11月30日前将本县(市)最新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
413
2017 - 11 - 15
点击次数: 315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 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 程序正当 、 补偿公平 、 结果公开的原则 。 第四条 设区的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设区的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设区的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 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
414
2018 - 11 - 01
点击次数: 116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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