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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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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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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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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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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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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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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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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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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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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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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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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公证、电业、通讯、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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