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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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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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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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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市辖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两类区域,第一类区域包括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第二类区域包括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辖区可结合去年征地工作的实际从2017年1月起执行。(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征地面积安排征地搬迁不可预见费用,统筹用于征地搬迁工作,由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严格按规定统筹使用。第一类区域中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为3.5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万元/亩;第二类区域为2.0万元/亩,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从2018年1月起执行。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范围内房屋根据所属土地区域实行不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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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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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调整部门职能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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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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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一)《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区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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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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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二)第四十条 楼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根据下列标准结算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50元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80元差价;(三)被征收房屋为其他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120元差价。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一条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门交纳投资款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私产有证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第四十二条 多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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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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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建设的监管,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齐政办文〔2014〕1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回迁安置房建设保证金(以下简称建设保证金)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负责建设保证金的收取、支付、返还以及相关程序的审核,并开设建设保证金专用帐户。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由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条 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建设保证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房回购价格缴纳,具体为:砖混结构多层为1557元/平方米;18层以下小高层为2348元/平方米;18层以上高层为2514元/平方米。南四区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第四条 开发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到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科计算建设保证金缴纳金额,到市住建局计划财务科缴纳建设保证金,凭缴纳收据到政务大厅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第五条 工程建设后,市住建局根据工程进度,按以下比例返还建设保证金。(一)基础工程施工完成,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30%;(二)主体工程封顶,再返还建设保证金总额的50%;(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返还剩余建设保证金。第六条 返还建设保证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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