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235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7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第三条  市地租征收处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租征收所负责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核验。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一)用地位置、出让面积、实际占地面积等情况;(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利用条件的实施情况;(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情况;(四)按期开、竣工建设情况;(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化情况;(六)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核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核验申请审批表》。申请竣工核验的,还需提供规划、住建部门核验意见、投资情况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
236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3
山东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公开出让供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采晴整理)
237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1
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自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38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2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五条  ...
239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44
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第三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务)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关(以下统称河道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旅游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港航、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河道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自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河道专项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水、旅游休闲等基本功能,满足优...
240
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36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40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登记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其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日起算。三、本批复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日。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采晴整理)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