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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点击次数: 41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4日苏府规字〔2011〕10号文发布 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申请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姑苏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第二章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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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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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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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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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公安、住房保障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提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任务、搬迁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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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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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2017年6月3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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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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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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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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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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