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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2018 - 06 - 07
点击次数: 533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506
2018 - 02 - 09
点击次数: 316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释义】 本条是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的措施。当前,耕地转为非耕地的主要方式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都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对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507
2018 - 01 - 23
点击次数: 398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
508
2018 - 01 - 08
点击次数: 340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二○○八年九月二日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509
2017 - 11 - 28
点击次数: 357
关于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的咨询 咨询:   我户于2017年5月18日寄出何学明、徐正才、何祖年、何仲华、高卫明、钱小妹等六户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22日国土资源部签收。6月1日收到对申请人何学明、徐正才、何祖年、何仲华、高卫明等5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为何钱小妹户不在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内,是否可以给个不在受理决定书内的文书? 回复:   你好!我部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在复议申请人部分未将申请人钱小妹写入,系笔误。已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国土资复议〔2017〕1163号)对该笔误进行更正,并将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7〕849号)重新印制,一同寄送申请人。感谢您对我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政策法规司)
510
2017 - 11 - 23
点击次数: 314
请解释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第十一条含义咨询:请解析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第十一条“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的原文内容的涵义。回复:你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0号)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考虑到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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