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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2
    最高法院案例 : 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出具相关书面证明,仅作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该证据材料最后能否采纳仍需要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质证、认证等程序作出最后判断。如果人民法院采纳该证据,并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作出相应裁判,则相应的...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承租人与土地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应仅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只有相关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必须对某人的特定权益予以考虑甚至必须予以保护,才能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存在。否则,即便某人客观存在某种合法权益,但该权益并不在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考虑的范围内,亦不能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存在。从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上看,关于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中,行政机关是否考虑原租赁权意...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可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协议约定或者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等,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前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赔偿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委托诉讼代理...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批准事项,在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行为,而非征收公告行为。因此,征收公告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不管当事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是撤销诉讼和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但共同被告的前提是,“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所谓“维持”,既包括明确表示的“维持”,也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但实质效果是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情形。分辨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是否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维持”,关键是要看复议决定是否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判断。如果复议机关仅仅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无论是驳回复议申请,还是驳回复议请求,均因没有对原行政行为...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分性·二审不允许增加新的诉请《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里所说的全面审查,意在强调不仅要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也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因为,在撤销诉讼中,理由具备性的核心要件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审查,自然离不开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所谓全面审查,不能超出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恰恰决定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确赔合一”原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已经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确赔合一”的权利。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经放弃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以加害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与“确赔合一”原则并不冲突。(2018)最高法行赔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安兰。委托代理人黄雪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凡,区长。再审申请人舒安兰因诉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
  • 2018 . 12 . 11
    最高法院案例 : 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决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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