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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在补偿没有谈拢的情况下,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看,可以收,但不要随便签字。同时嘱咐好家里人,尤其是家里边的老人,不要签字。在拆迁方有诚意时,利用好每一次谈判机会提升补偿,一定不要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如果谈判无法进行,拆迁方耍起了“手段”,被拆迁人不要拖到房屋强拆后再维权,要在保住房子这个最大筹码的前提下,依法维权提高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半年内提起诉讼维权。最后,律师提示:补偿不合理不少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拆迁过程复杂冗长,拆迁方经验老道,各种逼迁手段防不胜防。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要有一定的法律取证意识。一方面,被拆迁人可以收集拆迁方下发或张贴的各类拆迁公告,能拿到原件最好,拿不到也尽量拍照留存。另外被拆迁人要了解,法律对每一种文件都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不同的行政部门行政权限不同,超过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比如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的批文才能实施征收。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要将房屋拍摄视频保存,拍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整体情况、院落空地、房屋地理位置、门牌号、室内装修情况、屋内贵重物品等等。这一步是为了避免拆迁方实施偷拆、误拆等强拆手段后,造成被拆迁人维权举证困难,无法证明自己房屋到底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计算具体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主体证据:主体资格信息是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据。如: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如果有被拆户继承房产没有过户,那么要提供户口本,关于继承的相关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主体资格信息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搜集,几乎每家把这些东西都保存的很好。有的人会问,我这些东西不全怎么办?没关系,有多少提供多少,律师接手后会告诉你还需要哪些资料。二、程序证据:程序证据由拆迁活动开始至结束的一系列证据组成,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首先有各种公告、决定、通知等。包括《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有《搬迁奖励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政府发布的文件有时被征收人会在第一时间拍照留存,但也有的被征收人从未见过这些政府文件,那么这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接着就是评估程序。这时我们一定要注意房屋评估报告,许多被征收人看到评估报告十分不理想,就拒绝接受纸质报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通过评估报告,我们可以看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还可以判断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之后就是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手中一定要有原件留存。最后如果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征收部门还会向被征收发布《房屋征收补...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规划: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二、土地收储: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三、拆迁: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2、集体债务审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3、前期开发费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城中村改造土地供...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征地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一)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二)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的时间和相关要求:(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发放,3个月全额支付:全女士在新疆某地,17年8月跟当地政府签订了1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一份协议上约定安置补助费为34.5万,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全女士一家;一份协议上约定土地补偿费15.7万,直接支付给当地村委会,有村委会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分配。然而全女士签订协议之后,一直没有拿到补偿款,而且签订的协议上面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补偿款支付时间。全女士村子里有几十户,总共涉及到几百万的征地补偿款,都没有拿到。从上诉案子,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30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90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进行了保障。二、间接补偿原则虽然很多情况下,进行征地补偿的是开发商,但是从法律来看,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般来讲,开发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政府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时很容易认可,而且政府地征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属于合法的。但相对于来说,开发商征地一般可能会被征收者给高于政府征地补偿的数额。但不管谁征地都应该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不管谁征地都需要保障被征收权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评估报告可复核可鉴定可申请查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4条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对评估流程不服的3大强力救济途径:一是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评估;二是申请当地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三是对其中涉嫌造假的恶意情形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评估报告由于其本身的高度专业性而不适合由法院来直接进行司法审查,即不具有可诉性,但上述救济方式在必要时却能灵活地转化成诉讼程序来实现一定的救济目的,其有效性仍是不容否认的。如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最终可以在诉征收补偿决定时予以反映;再比如对评估程序提起查处的,一旦有关部门不作为,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针对此查处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救济,也能收到很好的维权效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据此,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是被征收人不需要“懂法”也能知晓的事情,它是会直接依法公告的。对征收决定发动救济,无疑非常重要,原因:一、是因为它的位置,处在整个房屋征收流程的前端,一旦因存在违法点而被司法审查,会给被征收人争取到相当大的维权协商空间;二、是因为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补偿数额多寡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必备附件之一,对它的救济,可直接涉及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与否,这无疑对被征收人一方的诉求,是极为有帮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发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违约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拆迁违约纠纷可申请仲裁吗?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与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拆迁人无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与拆迁人可再次就申请仲裁事宜达成协议,之后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也可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拆迁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是提起诉讼,由于拆迁相对的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可申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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