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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五保户一级危房——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0.3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2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1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0.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0.3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0.2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禁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防止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行为。不仅如此,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对于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有重要意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在实际生活中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民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虽然是两种救济途径,但也不是没有关系。某些行政行为,只能复议,某些行政行为,复议前置再诉讼,某些行政行为复议诉讼两者都可以,相对自由。在拆迁中大多数行政行为复议诉讼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行政复议,一般来说相对高效,维权成本也比较低,由于这种优点,被征迁人也比较喜欢使用此种方式,诉讼方式一般要把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就是大众说的民告官,因为中国有厌诉的传统,大多数被征迁人不喜欢使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并且对于能够胜诉也没有信心,或者在复议之后再去诉讼,然而这样的想法却对维权造成了新的障碍。复议诉讼虽然由两部法律规定,但是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你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复议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复议维持,二是复议改变,三是不作为。复议维持就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肯定与支持,复议改变就是改变原行为的结果,比如罚款5000改为4000,复议不作为就是对你的复议申请没有实质性的反馈,态度模棱两可。为什么说复议之后会造成新的障碍呢,因为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在列被告时会比没有复议有很大的不同,假如是复议维持,要把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若是改变,列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可以在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中选择一个告,在前两种情况中复议机关一定会成为被告,这就对原告非常不利,本来是告县政府现在要把市政府加进来,维...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作为农民生存之本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自然也十分关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和落实。补偿款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由于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而发放的补偿款,因此该项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发放时是直接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农民个人,然后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家庭承包的土地越多,发放的补偿款也就越多,因为补偿款按照征地面积来计算标准。如果由于到外地工作等原因导致弃耕,也不排除农民个人仍享有该土地的权利,遇到分配补偿款时,也要将其拥有的土地所对应的补偿款发放到位,而非将该补偿款滞留或者取消。此外,安置补偿费的发放贯彻“谁安置,谁发放”的原则。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偿费进行发放;确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其他单位进行发放;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征收人决定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时,被征迁人首先要判断征收人是否有资格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也就是说征收人能不能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如果能,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征收人的征地行为,积极地将土地交出去,并及时申请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肢体冲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都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恶意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受到政府的征收决定后对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在决定作出后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往往是主要的征收对象,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被征收,如果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征收集体...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由于危房改造关乎到农村贫困居民的切身利益,其申请程序也比较严格,主要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最后才能进行批准改造。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居民在每年1月至2月底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就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上面的事项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查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在经历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的同时,还应当分别在一榜公示和二榜公示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三榜公示以后才能批准改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水发》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关于征地补偿方面,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 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有规模 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与补偿。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中,若是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了解清楚再决定是否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主体资格:拆迁协议属于双方意思自治成立的协议,能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对合同的成立规定一系列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这就要求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一定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属于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合,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其法定监护人进行追认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除此以外,拆迁人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取得拆迁许可证方可进行拆迁,否则为违法拆迁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包括: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拆迁赔偿费用事关被拆迁人搬迁之后能否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拆迁赔偿费用的内容拆迁赔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征收后遭受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周转补偿费针对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有一段过渡时期,在此期间被拆迁人来不及找到居住房时,由拆迁方提供临时居住房,按照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为标准按月进行补偿。而奖励性补偿费顾名思义,就是一项鼓励性费用,对于被拆迁人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的,由拆迁方提供一些奖励性费用给被拆迁人。三、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呢?房屋拆迁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调换产权房的方式,被拆迁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应当结合自身的状况进行确定,这包含个人的一定偏好,有些人喜欢直接性的钱,有些人就是只想要房屋,是好是坏,由当事人自行评价,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方式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农村集体土地上根据使用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宅基地: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2、农业用地: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3、乡镇企事业: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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