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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最为重要的是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征收土地,是属于违法的,征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4
真实案例: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011年汜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孔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但由于补偿太低,孔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一审判决撤销该征收决定。城市的发展不断吞噬原有村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许多“城中村” 村民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在适应城市化的同时,也通过产业转化,寻找到新的生活和生存之道,比如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以此获得较高的收益;再则,随着城市房屋价格快速上涨,土地增值,使得城中村村民的房屋价值上涨。城中村房屋拆迁的特殊性是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拆迁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房票本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票”一般是指一种可以折抵购买房屋时的货币金额或者用于置换一定安置房的票面凭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而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安置后,因市、县政府没有提供产权安置房,而是给予被征收人向社会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拿到房票后,可以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房屋,房地产企业根据购买的房屋价格与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若购买的房屋价格高于房票价值,则可由购买者补充;若房屋的价格小于房票的价值,则剩余的房票价值仍可以结算成现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房票”安置有哪些益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话,相比较货币补偿和指定的安置房置换是有不少益处的。首先,如果是传统的补偿方式,如指定安置房补偿的话,因为政府筹建的项目过渡周期较长,且工程相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房的质量可能较低,且环境和配套设施也不如商品房。那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就会存在货币使用争议,存在不用于购买房子而消费挥霍的可能,从而达不到安置的目的。其次,因为房票具有流动性,既可以兑换货币也可以进行流通转让。同时,房票比安置房的最大优势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个人意愿,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企业售卖的商品房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房屋地段、户型等。二、“房票”安置有风险吗?房票安置,实际上是各地政府制定的用于安置补偿的一种灵活方式,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房票安置还是需要考虑当地情况,因地制宜,从保护拆迁人的角度出发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当地拆迁户过多,可能会引起商品房的价格上涨,这个时候房票就可能出现买不起安置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若政府不提供安置房,让当事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话,也需要保证当地有足够的安置性商品房,以防止被拆迁人买不到房。总的来说,如果当地政府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且安置性质的商品房数量足够多的话,当地政府可以考虑适用房票的办法。但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否选择房票补偿的方式,还是需要根据自己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其公告内容主要包括(1)征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公告程序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法律对公告的时间、主体以及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均会导致征地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房屋评估报告单老百姓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步骤审查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以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注意评估的时节。正式接受评估之前,严格按照先报批、再评估的顺序进行;2、查看评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3、查看房屋评估报告中...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申请信息公开保护知情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职权机关在征收时应当公开关于征收决定、征收批文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可知,行政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职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公开却不予公开或逾期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职能机关的相关责任。(二)行使参与权期限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参与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其中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的听证程序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异议均是被征收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在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后,村委会、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相关异议的,可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则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行政复议救济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可知,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目前,在实践中认定“违建”的主体五花八门,实际上,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核实、监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时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建筑。由此可见能够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主体只有三种,即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常见的国土所、房管局等这些部门并不具备对“违建”房屋认定的资格。因此,若遇见有工作人员对“违建”房屋的进行认定查处,被查处房屋人应当询问清楚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并留下相关证据,判定对方是否具备认定查处资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对“违建”的处理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等多种方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审查征收拆迁方的主体资格:在我国,只有政府能够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权利不得下放。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以便证明其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门有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此类行为由于主体不适格,导致征收程序违法。(二)审查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不能以取得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同时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此类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国防、外交的需要;(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市政公用、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三)审查房屋征收程序与内容:房屋征收的程序与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县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首先需要经过审查论证程序,主要包括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公布和修改,举行听证程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程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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