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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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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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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山东:房屋强拆后征收部门迟迟不予赔偿?万典律师复议帮拆迁户成功维权!
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徐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系山东省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使用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且宅基地在1997年已经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苍山、临沭两县部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7)97号)已经转为国有。因涉及朝阳北片区征收,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以(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1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但兰陵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损失惨重,故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协助徐x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复决字【202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关于涉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万典律师也通过诉讼后被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强拆确认违法后征收方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后万典律师协助徐x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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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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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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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浙江:又一胜案,“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书!
案件要点: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李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李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律师维权,并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022年5月29日与2022年7月份,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先后两次向原告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将原告的房屋鉴定为“危房”。2022年8月6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均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帮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补偿决定之诉S在原告维权期间,被告龙港市政府又于2023年3月6日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作出的《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已被终审法院确认违法,在没有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实施征地。二、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持有合法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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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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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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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广西:按份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私下签了协议,其他人不同意,能撤销吗?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未查清涉案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即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吕xx、李xx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蒋xx案情介绍原告吕x平、李xx三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案涉房屋原系吕x平与其父亲共同按份所有,各拥有50%的所有权。吕x平父亲去世后,其对案涉房屋的份额由其四位继承人吕x平、吕x生、李xx、吕x英分别继承,故四位继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分别为吕x平62.5%、吕x生12.5%、李xx12.5%、吕x英12.5%。后吕x生去世后,其份额由其配偶蒋xx(本案第三人)取得。2022年9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张贴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将原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01征收方与第三人私下签了协议因本次征收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三原告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12月2日,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私自签订《xx县滨江西路建设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将三原告与第三人按份共有的房屋进行了处分,并且没有告知三原告。一段时间后三原告得知该协议,立刻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树南二位律师,希望能够撤销协议,防止权益受到损害。万典律师认为:一、本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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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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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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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南: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万典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协调结案!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当事人刘xx系湖南省岳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经申请修建了房屋用于家庭自住。2019年10月份,当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因岳阳县“岳雅南地块”建设用地需要将当事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当事人不认可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0月8日,办事处向当事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认定涉案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323.16平方米,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岳雅南地块”项目不存在且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征收程序,因此,当事人未领取相关补偿费。2020年8月27日,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局、办事处等部门组织100多人的队伍,以“违建”名义将当事人上述房屋全部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深入研讨,梳理案情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以及团队研讨分析,梳理了以下案件事实:首先,刘先生一家自1992年初落户于此,以全家五口人承包鱼塘,即使在国家免除农民的上缴以后,截止拆迁时,也一直丝毫没有减少上缴和交纳承包费,并且一直按五口人出工、出力或缴纳各项费用,尽村民义务。当事人户籍上的家庭人员依法应得到赔偿。其次,整个村居民房屋与刘先生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比比皆是,尤其是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相同和类似房屋,即使是现在正在建设的房屋,其他居民均未受到任何处罚,而在征收范围内的同村与当事人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只要按征收方的要求签订补偿协议就不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