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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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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办〔2013〕21号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全市城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依法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市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调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是征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征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完成征拆工作任务。(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规划、房产、住建、信访、维稳、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征拆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征拆工作。对征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维护正常的征拆秩序。信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维稳的关系,做好征拆信访维稳工作。维稳部门要及时做好征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各种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恶性事件。人社部门要协同区政府和国土部门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审计部门要加大征拆补偿资金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征拆补偿款使用分配情况。(三)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征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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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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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株政发〔2013〕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株洲市征地区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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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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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部分)(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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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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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部分)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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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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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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