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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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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第三条 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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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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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委托单位及受理点:《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经评估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名称调整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2月1日沪规法(2001)857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303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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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25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5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2018年8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沪规土资法规〔2013〕506号)失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维护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查处的案件。第三条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托信息系统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第五条 本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涉案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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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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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4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已经 2018年8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3〕505号)失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调查单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需要,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原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成果,并在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统一数据平台上反映土地用途变化的一项调查工作。第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是土地案件查处工作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本市市、区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第五条 执法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将土地案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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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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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4日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出让方式)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范围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其他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一)附着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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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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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日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本市滩涂的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滩涂有偿使用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申办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二、缴费标准(一)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应按照1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二)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三、缴费办法(一)对一次性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缴纳。(二)对按年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清。(三)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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