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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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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做好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的贯彻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59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项目准备实施前,适时将被征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需安置保障的人数、类型等情况函告相应县(市、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359号文件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以后报送的用地材料中,各地应将国土部门函告人社部门的情况作出说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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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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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70%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其中,85%直接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15%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二、未成年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2万元/人,其与安置补助费的差额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三、社会保障资金计算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2016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691元)20%(按月折算为462元)计算确定。四、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及列支渠道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805元/月。被征地前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125元/月。资金列支渠道分别为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6月26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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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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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文件编号: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公布日期:2017-05-25制定机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施行日期:2017-06-01文件状态:有效失效日期:2022-05-31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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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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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1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行为,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提出对被补偿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区征地事务机构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前,应当征询被补偿人对评估报告或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具体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明确对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等。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具体补偿方案送达被补偿人,并应当要求被补偿人在答复期限内对是否接受具体补偿方案给予答复。答复期限不得少于10日。第四条(报送协调处理资料)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向被补偿人送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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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0
点击次数: 9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7〕2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9月29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时,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应当按征地批准范围确定。房屋部分位于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的,可以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地块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征地...
324
2019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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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6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第三条(原则)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区、县部门管辖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巡查和抽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第六条(市级部门管辖权)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已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二)尚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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