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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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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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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13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881号,以下 称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 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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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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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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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
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裁判要点: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有关部门通过核销的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1〕522号申请人:王xx等29人(具体名单附后)申请人代表:王xx、高xx、孙xx、陈xx、李xx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张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 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29号,以 下称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了维持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苏行复第187号,以下称〔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裁决。本机关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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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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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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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土地部分被征收,村民能否要求获得社保安置?
河北:农村土地部分被征收,村民能否要求获得社保安置?原告王xx、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介绍原告王xx二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18.65亩。2018年当地村委会与原告家人商谈土地收储事宜,告知原告其土地需要被收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更是以不签署补偿协议就拘留为威胁,强迫原告签署了《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因原告并不认可涉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经后续调查取证得知,涉案土地于2018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正函【2018】1977号《关于唐山市2018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予以征收。王玲律师指出,本案实质上属于集体土地行政征收,征收人应当依法对原告及家属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和工作安置。为了争取相应权利原告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邮寄《落实社保补偿按时申请书》,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后王玲律师协助原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以唐山市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关于王xx、王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以原告不符合纳入社保的条件为由,对其申请不予支持。王玲律师认为,原告二人其土地大部分被征收,剩余土地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属于应当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收人,后原告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王x、王xx要求落实社保安置申请处理意见的决定,以主要事实不清,欠缺合法性为由,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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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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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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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评估报告不合法,拆迁户告县政府胜诉,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
湖北:评估报告不合法,拆迁户告县政府胜诉,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原告宋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宋xx系湖北省公安县居民,为实施xx社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双征”计划,被告公安县政府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公政征[202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原告宋xx坐落于公安县的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原告宋道远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3月22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宋xx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宋xx收到前述估价报告后,先是向原估价机构荆州市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该公司书面告知宋道远复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意见一致,评估结果没有变化。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宋道远对该回复结果不服,向荆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2022年6月23日,专家委员会书面回复宋xx: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及流程,不是专家评审小组对评估技术报告进行鉴定的内容;二、估价报告在报告中阐明被征收人未提供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宋xx在现场向专家评审小组提供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为189平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不明。而评估报告中将一楼设定为商业用途,二楼及以上设定为住宅,以公安县xx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所载面积为依据。但是面积、用途及住宅改商的认定未按征收方案进行,建议补足该认定;三、宋xx提出的房屋面积记载有误,装饰装修清单有遗漏的问题,建议征收双方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入户测量,共同签字确认后再对评估报告进行完善;四、评估机构提供给专家评审小组的技术报告格式规范且完整,复核《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估价报告的相关要求,也未滥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