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2023
-
July
-
17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村内提供的包含荒摊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为种植业、观光农业等。同年9月8日,双方就土地调整、道路修建、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均在被告xx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1999年12月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科研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2018年5月3日,随着国家对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逐步细化,被告召集原告在内的辖区内农业项目企业组织座谈,要求配合完善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原告当时积极响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找到指定测绘单位并缴纳了费用、提交相关材料,等候政府进一步指示。但之后政府却不了了之。由于此次完善手续系政府主导,而非原告主动申请,在政府部门没有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过多纠结此事,只当是已经合规了。多次要求办手续不处理2021年7月13日,原告接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称原告自1999年存在至今的农业设施项目不符合现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所要求的备案手续,要求原告完善。原告立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找到被告解决此事,但是这一次被告百般推脱,而且对原告历次提交的材料都不予作出...
-
更新日期
2023
-
Feb
-
15
【江苏】签了补偿太低协议、空白协议能撤销吗?市中院这样判!
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1年初,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带领部分下岗职工,筹尽所有家资第一个来到当年一片荒芜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x区,建造工厂厂房2000平米,占用土地4000平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签订一切合法合规协议手续。20余年一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曾获得几届市委市政府,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鞭策和鼓励。2020年9月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的方式、逼迫上诉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EMS向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被迫签订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7日收到涉案协议。一审确认协议违法01上诉人认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且签订的为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诉至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苏 1302 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确认涉案协议违法而并未撤销。提起上诉02紧接着万典律师协助上诉人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万典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补偿协议对于上诉人明显不公平,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价值明显偏低,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按照该协议内容显示上诉人土地面积为4000平米,约合6.006亩,而征收办仅补偿39万元,约合一亩地6.5万元,...
-
更新日期
2022
-
Aug
-
8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被告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下称芝罘区政府)以烟芝政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2021年7月20日告知书。 2021年9月3日,原告通知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或提出助拆申请或归还原告拆除涉案房地产,逾期将按合 同约定强制收回房屋拆除。万典律师认为认定王xx房地产违建的告知书已经被法院撤销,原告并非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权...
-
更新日期
2022
-
July
-
26
【北京】昌平一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复议区政府撤销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申请人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违法建设,限期2022年4月21日24时前自行拆除。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申请人对此表示强烈抗议,申请人认为其在村内的砖混结构房屋均系农业设施,且已经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履行了相应的整改义务,不具备可处罚的违法事实。随后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调查发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