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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拆违促拆迁:以拆违促进拆迁其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俨然成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实践过程中,有许多拆迁区域客观上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并存,但是拆违和拆迁显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两者在处置层面也并非是“并存”。合法建筑在拆迁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区的地方规章,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是先认定后处置。因此从以上相关依据来看,二者实质上是完全独立的程序和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完成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以及处理之后,才能决定对其是否予以补偿,予以何种程度的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常常有拆迁方向当事人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专项行动促进拆迁:所谓的“专业行动”多是以环保的名义展开的,比如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行动等。对于这类行动,其特点是具有比较强的临时性,一旦启动就会依托红头文件而雷厉风行的推进拆除工作,导致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任何的应急时间。不过即便是因环保关停,也要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环保整治中,环保治理行动未必都要拆除关闭,有的完全是可以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处罚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因此当遇到因整治环保而被要关停养殖场等企业时,一定要先弄清楚其中的拆除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所谓的“组合拆迁”,也就是,通过某种与拆迁存在本质区别的行为,来与拆迁强行“捆绑”、“结合”。进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以拆危促拆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下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实践过程中,好多地方频繁出现将好端端的房子纳入到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的范围之类,对此人民群众反映极大。如果说房屋纳入到棚改、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有所降低。关于危房的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请,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且法律并未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权利。实践中,像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房改造通常都有“快速绿色通道”可走,很容易会将非棚户、非危房的建筑据此对待。因此,当征收方告知你房屋是危房的时候,很有可能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学会收集重要证件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如果发生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这些证据就会成为您维权的基础。关于证据的收集,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阶段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在房屋征收前期,被征收人应当主要收集、整理有关被征收房屋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比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如果证件丢失或是证件不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补办。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要公告,因此被征收人应当保留此公告的照片材料。此外,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收到的各种通知、决定文件,都要保存好。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各项事宜留心、保留证据。例如,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房屋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对房屋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等。同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务必至少保留一份补偿协议的原件,不能将所有协议原件都交给征收部门,而自己只拿一份复印件。在被征收房屋遭遇“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要在强拆前将房屋周边环境、房屋形态、屋内财产等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同时要及时报警,并尽量拍下强拆的照片或者进行录像,记录下强拆的过程。二、提前转移、保存好贵重物品:虽然现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强拆”,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1、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作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作出需要经历两个机关。(1)申请机关为房屋征收部门。(2)作出机关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时应自我救济:如果确实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满,那么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1)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因此,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告/被申请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明确房屋征收案件的管辖:1、行政诉讼一般房屋征收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于房屋征收案件一般涉及群体的共同利益,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行政复议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申请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含义: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2、程序: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订立。3、内容:(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2)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4、效力: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很大的合同属性,具备合同效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2、前提条件: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3、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4、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二者的不同:1、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补偿决定则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要求,即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要明确以下条款:第一、补偿为货币补偿的,要明确补偿款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第二、补偿为货币补偿的,要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补偿为安置房的,需要明确安置房的面积及具体位置,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还要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什么时候能办房产证。第四、违约条款,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会有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果你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认可协议上列明的补偿安置事项。如果后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份由你亲笔签字的补偿协议就会成为巨大的拦路石。即使被征收人想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协议,也需要有证据证明。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危房的含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二、危房管理、治理主体:《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三、如何认定房屋为危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因此,“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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