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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的:农民比较淳朴,都觉得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不会骗人,或者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白纸黑字写下来,很多都是村干部在其中周旋,口头上定好价格时间地块,这如果是在五六十年代还可以信其三分,但是在如今这真是太冒险了,没有正规的协议租赁就是口说无凭,现在一些种植大户种地没赚到钱跑路的大有人在,村干部把话说得再好听到时候吃亏的还是你自己,所以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坚决不租。2、不标明租地用途的不能签:土地的用途是由土地的性质决定的,土地流转的是耕地,被租赁后土地的性质不能变,只能作为田地耕作。但是部分租赁商企图租赁土地用于建工厂或者建房,这种情况是是违法行为,因此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签。合同一旦签订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时候追责到个人,那农民的麻烦可就大了,到时候不仅租金拿不到还可能会摊上官司呢。3、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签字:有些农民根本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签字,这真是大错特错,一些村干部利用部分农民不识字或者比较粗心,就让农民草草的签下了协议,签完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种情况最危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而且关于土地的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出来,农民在租赁土地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签字,否则被坑了损失就大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1、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流转土地:不要因为熟人牵线就盲目把地租出去,对租地人或租地企业要了解清楚,包括他们今后对土地的规划。如果自己没把握,最好找专业的第三方平台来监督整个土地流转流程。2、一定要确保流转合同正规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如果自己没有把握,也最好让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来公证。另外土地确权一定要重视,确权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3、一旦发现猫腻果断维权: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若反映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提醒在看土地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租赁的价格及支付方式;2、土地租赁的期限;3、土地租赁的用途;4、土地租赁的边界。以上这4个方面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勿大意。没有标注清楚这些内容,村干部再逼也不能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确权颁证;但如果不在承包期内,已经落户城市,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说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个别省份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依旧保留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政策规定,对于户籍迁入城市的居民,其承包地如何处理需按照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目前农村里,随着考大学,当兵入伍等情况,“农转非”成了普遍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了家乡,失去了农村户口,开始了城市生活。但农村的土地,是他们不愿意割舍的。那么,对于“农转非”,宅基地方面的问题,要知晓哪些呢?1、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3、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证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在土地证上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征地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现实生活中拆迁双方陷入矛盾纠葛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被拆迁方,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了维权你可能会请律师帮忙。可是很多人对于拆迁律师的作用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拆迁维权请律师有用吗?  一、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  先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  二、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  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拆迁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拆迁的厂房政府会对该厂进行一定的补偿,其中包括搬迁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等等。除此之外厂房之内自身有的设备以及物品也可以进行折旧处理,以减少损失。通常来说最常见的就是厂内各类设备的折旧回收、搬迁的补偿费用、未到期的场地租赁费用等。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拆迁补偿的费用主要有哪些?  (1)房屋拆迁费  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如果你没有房产证,至少也要争取参照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  (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  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等,各类标准不一,但都是政策规定死了的,清点时不遗漏时就行。  (3)设备折旧处理  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由你提供购入发票(收据),作折旧处理补偿。  (4)搬迁费  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由你自己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若提前搬迁还有奖励费用。  (5)谈判  如果你有合法手续,如果你租地合同未到期,完全可以通过与政府谈判,争取更大的补偿。因为作为厂房,搬迁必然影响生产从而造成损失,在补偿中也会相应加以考虑,但不是瞒天喊价,不然双方谈不拢。  以上就是企业拆迁补偿的费用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企业拆迁资产补偿是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企业厂房拆迁设备进行回收应如何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  1、设备搬迁安装费;  2、设备重置成新价;  3、停产、停业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分为哪几部分?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以上就是企业厂房拆迁设备的补偿方法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拆迁的相关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农村因为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争议点。律师总结本文纯干货分享农民朋友应当关心的重要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在维权过程中起到提醒和参考作用。详解一: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详解二:宅基地能转让吗?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转让的,宅基地的转让都是基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转让宅基地,但也必须是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转让后双方都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转让、出租后,转让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详解三:合法的一户多宅有哪些情况!1、继承。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2、买卖。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但前提是同一个村集体的人。3、政策原因。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发生。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生态补偿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那么,生态补偿是什么?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一、农村生态补偿金包括哪些?农村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助、玉米补贴、油菜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二、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主要应当补偿两部分,即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和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物化成本。这些价值和成本一般通过协商法和核算法来确定。三、生态补偿原则: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补偿标准体系化。生态环境受损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现在的补偿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总量,且一般按“人头”分配,掩盖了受损主体的差异性。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再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并规定用于社会重建、经济发展和生态修复。补偿模式多样化。现行的补偿模式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赋减免等。应坚持多样化模式,同时避免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补偿额的随意性。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偿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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