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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该跟谁签?在农村,土地都是实行三权分置,承包权、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集体所有,且承包权归具体的村民所有,所有权归整个集体,经营权可租给或流转给其他村民来赚取费用,如果是承包给别人,就需签订专业的合同,具体跟谁签可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你是本村村民,第一次从村里统一分配得到土地,那么一般由村委会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你应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此时你获得的是土地承包权。因为农村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这个集体就是你们整个村集体。情况二、如果你是从其他的村民那里租地流转,那么你其实获得的是土地经营权,你应该与土地承包权所有者的具体某个村民签订合同。二、村委会有权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吗?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无权对外签订承包合同的,就算要签,也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了,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可有权利。不过,通过其他方式对外承包土地的农民,可在同等条件下,让本村的组织成员享受优先权。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跟谁签,要看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本村村民且第一次统一分配得到土地,那么就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如果是从其他村民那里租地流转的,则直接跟村民签订,所以签订时一定要注意,以免签订的合同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1
1、“先补偿”的含义:“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预留房源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这是不合法的,征收方并未做到“先补偿”的要求。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只有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时,才能认定其做到了“先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明白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当是先搬迁,后补偿。但是这一原则的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征收补偿款,其房屋就不会被合法拆除呢?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需要先给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的。在没有给付的情况下就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一直不同意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永远不被拆除。针对被征收人可能会利用此原则,来拖延正常房屋征收进程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支付补偿款)的,债务人(拆迁方)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根据补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确定了补偿数额的);(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通过“提存”这一方式就解决了被征收人不愿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款的情况,也即被征收人不能以此为借口组织合法的房屋拆除行为。因此,一旦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就意味着如果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需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也即使用“提存”的方式。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或得以确定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则可以在决定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所以,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希望通过不领取征收补偿款来使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如果走到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一步,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可能会大大受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所打算给出的补偿费就是提存的数额,再想增加补偿数额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维权方式而在面对法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综上,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关于宅基地的退出标准标准,网上可以说是众多纷纭,有的说8万,有的说30万。事实上,各地的经济发展存在很多的差异,因此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下面就来看看2019年宅基地退出补偿新标准(涉及到部分城市)。1、江苏省金湖县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江苏金湖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是按照1.19万一亩进行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新建成没多久的,砖木房屋按照460-590元一平方米补偿,砖混房屋按照580-750元一平方米补偿。2、湖北枝江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枝江宅基地有偿退出主要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农民个人部分,一级地类补助28688元一亩,二级地类补助27710元一亩,三级地类补助26080元一亩。农民一户多宅退出多余的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时支付农民80%的补助。3、重庆垫江宅基地退出标准标准:重庆垫江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按照12万元一亩进行补偿。4、陕西西安宅基地退出标准标准;陕西西安有偿退出宅地基在城镇落户的,经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签订效果合同,政府会一次性给予补偿,西安实施补助价格为22-25万元,其中地区补助价格为14-16万元,陕南地区为10-12万元,陕北地区为16-18万元。5、山东平度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山东平度农村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农民住宅房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这可能没有相左的意见,这也是对农民住宅房的性质定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在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比如:浙江义乌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等共9项宅基地改革实施细则。因此,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一、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纠纷归谁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纠纷处理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4、《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买土地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6、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7、《2011年...
更新时间: 2019 - 0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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