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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效果,仅仅是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即消除违法建筑物的存续状态,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法建设应被拆除。但这种违法建设的拆除责任,并不意味着放置于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可一并毁损、灭失。在实践中部分被征收部门采用不当方式造成该当事人合法财产毁损灭失,基于此中情况,被征收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予以毁损明显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履行慎重妥善的注意义务,依法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未及时对相应物品进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时清点,交付被拆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有实施强拆行为的被征收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鉴定、评估等费用亦应当由被征收部门负担。(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作出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二)拆迁人,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三)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四)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要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所以,无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都不应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被拆除。所以,由上述规定可知,本身在“除夕夜”实施强拆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其次,在实践中不难发现许多拆迁方为缩减其成本与业绩而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从而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也并不合法。二、合法强拆:可分为以下两种:1、行政强拆:针对的是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由城管部门进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行政强拆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司法强拆程序:1、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集体土地上房屋:县级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交出土地的(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由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提醒被拆迁人,如果拆迁方下发了相关拆除文件,则一定要注意在文件内对于被拆迁人有异议时关于维权方式的选择与维权时效是怎样规定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必须是(1)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权自己合法权益的,因此而拒绝交出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但作出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市、县、省政府国土资源局。由此可知,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它部门均无权作出此决定。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设施确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能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第一种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农村宅基地私自协议没过户从相关条例来看是不行的。农村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或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应认定无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认定无效;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前法律无农村房屋、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转变户口,就不能再拥有本村宅基地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依法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如果出卖或出租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出卖或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违法建筑,是指当事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近年来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法院成为强制拆迁的主体,但对于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主体问题尚存争议,致使违法建筑拆除案件积压较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进行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分配。该批复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也涉及了违法建筑拆除主体问题,该条文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执行。该行政机关具体又指向何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为何在国家倡导“审执分离”、仅保留司法强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土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出售给外村居民,这样的房子不能办理过户。《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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