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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征地拆迁种类:(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1、依据的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2、常见项目: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建设等;(二)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1、依据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常见项目:棚改、城中村改造、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法定程序:(一)发布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就是所谓的冻结令,一旦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所有户口的迁出迁入都会进行冻结,还有各种执照的办理也会随之进行冻结。那么,某些地方规定对拟征地公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二)征询村民意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需要征询记录村民对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意见。(三)丈量房屋面积、调查登记地上附着物:针对丈量和登记错误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证件上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一般是按照实际面积来进行丈量登记。(四)编制征地方案(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五)申报征地批文(上报申请):征地报批的环节,一般是不予公开或者是不进行张贴公示的。(六)发布征地公告(附带征地批文的文号):征地公告需要在村委会或者是村里比较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公示,而且公告里会载明征地批文的文号。那么,被征收人可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1、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2、转让金额: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3、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4、房产归属: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6、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7、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8、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二OXX 年X月X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1、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2、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3、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一、宅基地相关规定:1、长期废弃闲置的宅基地:按照我国宅基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超过两年以上的闲置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重新分配,所以建议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农民,如果想继续保留自家的宅基地,就要经常修葺房屋,避免房屋长期闲置废弃坍塌。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分配的原则是一户一宅,只要家中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如果是由于合法继承获得的农房使用权,可以收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如果是由于其他渠道,比如说非法买卖获得的或者非法手续审批的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3、不按照规章流程建房的:无论是宅基地的审批还是农村自建房,其实农民都要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资格证才能动工的,不少农民不按照规章流程建房或者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对于这部分房屋来说,是无法确权的,后续涉及到房产证的问题也很麻烦。这些违规建筑随时都可能有被罚款或者拆除的可能。4、多占宅基地面积的:农村超占宅基地的情况也比较多,以前农村宅基地疏于管理,不少农户在建造宅基地时,四至都会比原分配的宅基地多,其实这属于一种违规建房行为。目前农村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对于这些超占的部分能不能确权还是个问题,即便是确权也要在确权证书上标注超占面积,后续使用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超占面积比较大,情况比较严重的,村集体还会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二、宅基地能否继承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尽管《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同时也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1、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是需要区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情况来处理的。由于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非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继承此宅基地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户所有,因此即使是非农村集体成员也是可以继承此房屋的,只有当此房屋倒塌、不存在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和已经倒塌的房屋是要被国家回收的。总之,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是有权利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但无权继承宅基地,在此房屋倒塌前,其所有权属于继承人。如果此房屋倒塌,则房屋是要被回收的。2、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导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上的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也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转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必然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问题,而已有的判例认为此种合同系无效合同,购房者需返还占有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并可以要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购房款,但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返还的购房款已不能再购买相同的房屋了,甚至在高房价的城市连首付都不足以支付。所以,无权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谨慎。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1)城镇居民购买(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表示: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面房屋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房屋。如果,继承人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是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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