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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组织还是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归集体所有。二、集体和个人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依照上述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所以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目前的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费用问题,对于具体的补偿的数额问题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就会有被征收人问起,如何知道本省的补偿标准呢?被征收人可以登录省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然后点开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本省的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公开里的补偿标准,是对于被征收人可以参考的最低的补偿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补偿低于补偿标准,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什么意思?土地经营权入股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民可以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投资到入股的公司,以公司化的方式对土地进项规模化的管理和操作。这样的话,就可以最大化的发挥土地的增值收益,就不用农民辛辛苦苦的种一年的地来获取生活上的花销。而土地经营权入股之后农民的受益就会有所提高的,对我们农民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错的一件事。然而土地经营权入股主要的做法有以下的几点.1、农民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一股份的方式投到公司里去,农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也可以成为公司的员工,那就可以继续参与土地的经营。而有的农民不想参与土地经营的,也可以选择去外面打工的。这都是双向选择的。2、入的农民(股东)就可以凭借拥有公司的股份,按股分红。在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农民的承包权,任何个人、组织或是公司都不得取代农民的土地承包地位的。3、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法人代表,为了有效的避免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各个地方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保底收益”等保障模式,也就是说,不光是公司的受益如何,都要保障入股的农民可以有一份保底收益。那我们农民也可以从投资经营上,获取可观的利益,从而实现农民增收的问题。二、入股的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的合作社以土地的经营权出资建立公司...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土地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承包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能给土地带来永久性伤害。二、土地承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期限是多少年?农村土地承包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可以查看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目前我国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还有几年就是第三轮土地承包了。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各地区稍有所不同,到1997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轮土地承包从2028年开始,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9
类型一: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获得的房屋坍塌时需要进行回收。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死亡后,其房屋属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不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对该房屋进行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因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对房屋进行继承,而无法继承宅基地。在房屋坍塌前,房屋所有权属于继承人,一旦房屋坍塌,则房屋和宅基地需要进行回收。类型二:房屋屋主去世,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无人继承,同时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于国家所有。因此如果农村房屋的屋主去世,其并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赠人,则表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可以对其房屋进行回收。类型三: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的房屋。根据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可知,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同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其住房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上述规定可知,农村的宅基地并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对于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购买,此类农村房屋需要进行回收。...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首先,不能承诺胜诉率是律师从业的一项明文规定,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根据2018年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另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得向对方承诺胜诉率,也不得承诺办案结果,如果律师不遵守职业规定的话,是会受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警告的,严重的可能不能再从事律师这一行业。因此,如果有律师向您承诺官司一定能赢的,您一定要留意了!这种律师没有长久的职业规划,万一输了官司,您将更难维权!其次,除了个别商事或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是禁止风险代理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其中,风险代理,也就是指被拆迁人所说的先打赢官司再给代理费的行为。因为征地拆迁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所以这方面的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简单地来说,行政案件中,律师面对的是政府,本身这场官司就不容易打,前期律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而官司的输赢并不是由律师说的算,而是由法院决定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征地拆迁中的套路很多,“以租代征”便是其中一种。所谓“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实践中,“以租代征”常常表现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针对“以租代征”,首先要强调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总的来说,“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具体而言,“以租代征”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针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是法律允许的,那么强制拆除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针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同样应该遵循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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