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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故只有符合以上形式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拆迁中证据收集:(一)自有证据的预先收集:自有证据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装潢收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费、税费等。房主应尽量把所有的自有证据搜集备份,以防后期丢失。(二)拆迁前的证据收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当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当局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此阶段被拆迁人应及时关注当地公布的房屋土地征收公告及其安置补偿方案等,并拍照录像。与拆迁部门人员接触和谈判时,对关键对话适时地进行秘密录音。若被拆迁人被告知参与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应积极、明确地反应自己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回避当局部门。针对被征迁人无法直接获取的文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证据,如:征地批文、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若当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或公开内容有误,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禁止暴力拆迁的相关法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在也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强拆后的维权方法二、遇到暴力拆迁时,被拆迁人可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1、《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2、行政诉讼,《责令强制拆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起诉讼期限有所缩短: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到了一年,同时如果遇到强拆,被拆迁人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虽然时间缩短了,但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征收人要积极行政相关权利,要及时的在有效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机。二、诉讼代表人数发生变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类的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到的范围大,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的话,能更好的反映出被拆迁人的诉求,不混乱,能够有条有理的说明白事情,提高诉讼效率。三、准确无误的确定被告资格:征地拆迁本就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非常的多,在没有出炉新行政诉讼之前,很多被拆迁人在维权时往往弄错被诉对象。而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农村有很多地方都通过种植果树作为经济来源,但是对于果树的征收补偿是怎么样的却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果树赔偿的法律规定。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4、果树一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被拆迁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常常会以拆违的名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恐吓被拆迁人搬离。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往往会让被拆迁人慌张,在很不乐意的情况下答应拆迁方的要求,搬离被拆迁房屋,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这么受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照以上法条来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针对的是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说是“违章建筑”。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合法建筑,而被拆迁人却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迁,那么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时应该如何应对呢?收到它时被拆迁人首先不要慌张,冷静的对待然后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是相关手续都齐全,那么就是...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相关法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机关。市、县级人民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机关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机关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机关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拆迁补偿有很多种形式,拆迁来临的时候群众要积极的相应政府的号召,但是政府赎回给与被拆迁户补偿的,这个补偿是根据不同的房屋来衡量的,那么对于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门面房拆迁补偿与住宅基本一样。如果你此类问题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向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如何区分国有、集体土地:《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适用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关系。而集体土地则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仔细阅读征收补偿决定,寻找其违法点,看看是否缺少补偿项目,补偿是否合理,房屋性质是否认定有误,是否存在把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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