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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则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上所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征地活动具有行政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也没有法赋的土地征收主体资格,村委会的直接地位应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属于被征收对象。让问题变得复杂的是,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职能的组织,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者的位置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应当进行公告,同时对公告有法律要求,具体如下:(一)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二)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三)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五)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正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诉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的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二)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三)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四)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等。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五)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以上便是房地产纠纷案件如何举证、确认房屋产权案件的当事人的证据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的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定义,但是在实际中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当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查看此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否则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可以拒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一)房屋确权的证明: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二)房屋分析的证明: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房产买卖的证明。(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名单)。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除此之外还有廉租房,都是政府为了保障住房出的政策性房屋,但是,公租房和廉租房是不同的。公租房是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夹心层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申请条件不同:(一)廉租房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二、表现形式不同: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三、申请对象不同:(一)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证据的收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前,一个是在房屋纠纷发生后。(一)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由于双方无纠纷,收集比较方便,也往往能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内容。一旦等争议发生,你想取证对方也未必配合。(二)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在纠纷发生前,如果取得的证据充分,很多时候是不必再费心去取什么证据了,但很多人由于缺乏经验,在纠纷发生前确实丧失了很多取证机会,那么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尽量试着去取证弥补前面犯的错误了。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注意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私下录音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会更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当然,证据是否真的能证明主张的事实,还要综合来看,从双方的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比、联系,最后认定哪些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哪些不能,最终确定应该支持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在商品房交易中,由于购房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旦发...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一、什么是按揭?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产产权转让给按揭人的行为。二、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的制度。三、住房贷款:(一)什么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者能自主支配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额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其*押房地产以获得清偿。(二)什么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所以,在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查看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土地审批手续。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但是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则显然是不合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征收土地需按照法律规定由审批权力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越级审批等违法征地的痕迹。对于这类情况,土地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征地相关审批文件,用以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权利人可以通过针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征地审批和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复议机关和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阻止违法征地、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对于存在强占、强征土地行为的,土地权利人还可以依法请求返还被违法占用的土地,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违法征地、占地行为遭受的损失。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以外,被征收人还有其他可以综合利用的权利救济途径。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果政府在接到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了查处,那么维权显然是利于被征收人一方的;假如政府接到举报后未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查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针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拓深维权的深度...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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