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5318-6190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周六至周日:13:00-22:00
万典讲堂
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来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其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产生过程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与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相关;产生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存在形式是市、县人民政府以记录的方式产生而存在的信息。因此,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但是在当下很多地方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或是仅用一张纸来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说:我们什么也没有看到,补偿多少钱也并没有与我们详细的沟通,有的就直接给拆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多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信息,这在现实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即便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的也只是打打马虎眼,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或是直接公布在网上并不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那样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公开。所以说,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很显然这其中一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遇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对征地拆迁行为有疑问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多多了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知识才能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也就是说一分的基本农田都要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只要被征收人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很多地方,在补偿协议都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或是审批文件都没下来,就征用了被征收人的地或房,对于这种违法征收行为,如果被征收人积极的选择维权的话,有很大的把握会扭转局面。对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征收或是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征收人不要错过维权最佳时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都可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征地拆迁中,乡镇或是街道办以及村委会等都是无权征地的,其次,市、县级政府或是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进行征地,一般在征收前必须要拿到征地批文之后方可进一步征收,如果在没有拿到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是违法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及其他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法流程征地,是违法行为。在这一环节当中,被征收人需注意,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不指出或是发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后期的时候就很难再发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最终连累到自己的征收补偿要比别人的低,甚至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其中还有当事人在一听到是市、县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就认定为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市县级政府有权发起征地,但无权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地,必须要有省级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严格来讲,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或是国务字才有能够批准征地的权力,而市县级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首先,被征迁人应该要明白,征地拆迁,一般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两者虽同为拆迁,但,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以,相关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但,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或是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拆迁补偿方式方面,法律规定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对于这几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的选择,拆迁方无权决定,如果是拆迁方指定的补偿方式那必然是违法的。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是三种法定评估依据:第一种 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二种 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第三种 重置价:重置价是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2、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分为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拆迁方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拆迁方必须要提前贴出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告知内容包括拆迁的用途以及补偿范围、联系方式等。二、拆迁方实施拆迁之前,必须要出具政府批文:没有相关审批文件就进行强征强拆是违法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拒绝拆迁。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三、被拆迁人必须得到相应的妥善安置: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而补偿又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没有安置补偿,而要求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通过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种类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而不同的土地决定征收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国有土地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征收房屋的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手中,农民朋友则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情况主要划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土地,而不同土地征收的决定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变化。二、耕地:耕地是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要控制农村耕地红线,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对于耕地征收行为也在进行控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就指出:国家保护更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且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建设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道路等大型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内则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但是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民朋友的宅基地也将会面临着被征收,那么宅基地征收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