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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已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已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作为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从征收开始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一、预征收时,收集好各种有效证件:在听到或是看到相关拆迁信息的时候,被拆迁人应要及时的将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的有效证件保存好了。如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只要是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证明都应该收集好,做到万无一失。二、征收前期,保存好征收方下发的所有文件:在将要开始实施征迁活动时,征收方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会断断续续的下发各种通知、公告文件。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下发公告、通知、文件。包括拆迁单位、征收决定或是征地批文,征地拆迁公告、及拟定的安置补偿办法、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银行账户、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等。其中征地批文以及规划许可证等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拆迁方是不会主动公开,尤其是征地批文文件,这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可往往征收方在没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征收工作,违法征收老百姓土地,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这个时候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去行使自己仅有了权利,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到各种拆迁文件来作为维权的证据之一。同时,在与拆迁方打交道的时候比如谈补偿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录下与拆迁谈判的过程,特别是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作为被拆迁人应该要知道,从征收开始就应该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以防在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维权时打了“无准备之仗”。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因此,充分的证据会给整个行政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征收时证据的收集:在征收实施阶段,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是重中之重。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相产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有选择的,征收方不能直接定了(这时也可录音)。其次房屋评估要看资质,评估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具务相关的资质。在签补偿协议时,如果征收方口头承诺还有额外的补偿时,一定要达成补充协议,以免引起纠纷。同时对每次的谈判过程以及签协议的过程,尽可能的录下,一旦拆迁方出现反悔或是有协议有问题时我们就可以以此为证据来维权。被征收人在签订完协议后,记得要留协议的原件。律师再提醒一点,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协议里面的所有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履行期限等,切忌大意。如果在双方补偿没谈妥的时候,被拆迁人就很有可能会面临被强拆的局面,因此如果遇到强拆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这时将报警电话保存好,同时录下音,让警察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在这之前,将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以及周边环境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清楚,同时也要对强拆之后的环境及房子拍照留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当在征地拆迁中收到“它们”的时候,强拆的大门已经朝我们敞开了。因此在收到法院强制拆除裁定之前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在有效的时间内撤销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保住房子,进而才会有更多的时间争取合理补偿。而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被拆迁人的房子很有可能已经被认为了违章建筑。但被拆迁人此时应当要冷静处理,首先要从各个方面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有各种证件,却还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则很有可能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其次,拆除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话,那么有可能将面临强拆的情况。(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知权情、听证权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权(预征土地知情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征地过程中,补偿合不合理,能不能获得补偿,知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预征土地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土地补偿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长期从事征地拆迁法律工作,接触到很多征地拆迁纠纷当事人前来咨询或委托,这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往往影响当事人做出正确的维权路径选择,有些误区甚至直接导致当事人维权失败。其中最典型的有几点:总认为补偿标准全国统一:遇到征地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咨询到专业律师或者在咨询平台留言往往第一个问题就是:“土地被征收国家标准是多少钱?”或者“房屋要被拆,国家给多少钱?”这个问题要求专业律师直接回答还真不简单,我们理解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或者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最关注的就是能得到多少合理的补偿。但是当事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就是随意在网上或者其他渠道查到一些数据,比对自己地区的补偿标准认为很低或者说不合理,甚至认为全国应该是统一标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个省、市、区县处在不同的经济、地域,涉及政府行政性征收土地或者房屋,各个地区都会根据具体的征收项目来制定相应的征收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个省市发布的事实各项条例的具体通知,各省市制定的土地区位价格、农业土地年产值统计数据等政策文件,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因此各个省份的补偿标准都存在差异,应当及时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相关征地政策和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当然现实存在的问题是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清楚自己被征收的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总感觉上访是争取补偿的好方法:现今,老百姓遇到难事想要解决,没有法律意识或者不知道法律程序怎么走,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政府部门告状,进而想到的就是写材料上访。所谓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但是在2014年2月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受理越级上访。实际上,老百姓常说的上访应当称为信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省、市区等地都专门设立有信访局或信访办公室,方便各地群众反映相关问题。涉及到征地拆迁纠纷,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政府行为违法,收集很多相关材料一级一级去信访部门反映,劳命伤财、无功而返,甚至成为长期上访户,被地方政府监视。不乏有很多上访过的当事人来找律师,告知他们长时间上访无果,接待的工作人员最终给他们建议是“走司法途径解决”。是的,明明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很多当事人却拐不过这个弯,宁愿去上访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耽误了诉讼时效,最终找到律师,律师也无力回天,如果在一开始就选择走法律途径或许自己多年的纠纷问题早已妥善解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行政诉讼案件中,常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面对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办?针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95条、第101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义务的,可否查封行政机关对公银行账户并予以划扣?可否查封行政机关的办公楼、办公设备等有形财产?可否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否依据《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对此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部分情况进行了明确,但并不周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1、宅基地过户一般有包括了两种:一种是赠与的,一种是买卖交易的。(1)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性别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2)宅基地赠与需要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最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3)宅基地赠与需要交纳的费用: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2、买卖交易的只要交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就行了,不管怎么样,在转到名下后想出卖的话,都会有营业税和个税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农民是可以出卖住房的,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着重强调的是“禁止卖了再申请”,从...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1、农村宅基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两部分,这两者之间是分开补偿的,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里要分配新的宅基地,以便村民建新房子。2、宅基地征收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给钱,置换补偿就是置换房子;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农村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农村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还有异地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3、如果是违规买卖宅基地的,违规改变宅基地用途的,长期将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倒塌导致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一户多宅的,已经重新分得了新的宅基地的,村民进城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户口迁出农村的,城里人购买宅基地的,不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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