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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作出后,需要发布公告。1、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因此,安置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应当是该耕地被征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所谓农业人口,是指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包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和其家庭的其他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户籍、从事劳动的性质及就业现状等方面有关。对于其中由乡、镇管理的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些人,如乡村教师等,一般认为是农村人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只有被征地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才能拿到安置补偿费。因此,失地农民一般是不能够直接获得安置补偿的,除非失地农民放弃了统一安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一、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二、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一、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二、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区分对待。平等不是平均。对于“迁出”人员,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一、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二、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三)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四)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五)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一、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二)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三)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再者,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一、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二、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被征收人要知道,若拒绝政府征地,就要弄清楚征地行为是否违法。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合法的征地程序是怎样的;自己面对的征地行为是怎样的。知晓合法征地的主要程序:首先,在进行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以经济组织成员;接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状况的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进行共同确认;然后,如果被征收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进行修改完善。这次听证会还会涉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收人来说相当重要;再然后,将征地相关材料组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取得征地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审批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被征收土地、被征收人相关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等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公告。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告,告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小区楼房舒服便利,但在很多人眼里,却始终比不上自己那三分地和几间砖瓦房。尤其是对经历了拆迁的老人们来说,他们牵挂的一直是那个能够晒太阳、种花种菜的泥土小院。那么政府征地时,被征收人到底有没有拒绝的权利?必须要先说明的是,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时,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此时这一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如果剪去其中过程,只截头留尾地来说的话,被征收人拒不签字交地,最终都是无法阻挡合法征收的脚步的。换言之,如果政府的征收行为严格合法,那么被征收人能够争取的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获得尽可能高质量的补偿安置。但这并不代表着只要地方政府大手一挥说要“征地”,被征收人就只能任其摆布。假如征地程序存在问题、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征收行为本身违法,那么对于这样的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或者说,政府征地能否拒绝,关键在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当然,实践中征收项目因被征收人个人意愿而被直接喊停的案例并非不存在,但确实属于少数。如果征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或拆迁工作已经进行到难以恢复原状的程度,征收项目很可能不会被直接取缔。想说的是,就算被征收人此时已经无法改变搬迁的命运,还是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争取尽可能多的补偿/赔偿的。虽然这可能不是被征收人的本愿,但总还是聊胜于无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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